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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通告
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 政办函〔2010〕399号)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医保)。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下同)参 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条件和对象
1、符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2、符合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1200元和8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1、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400元。
2、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00元。
三、待遇标准
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两档筹资标准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待遇相同。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最高限额为15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2)先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等级分段累进,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低于60%。
2、普通门诊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根据缴费标准及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参加1200元档的城乡居民,在三级医疗 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参加 800元档的城乡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 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60%。
(2)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对其普通门诊医疗不设起付标准。
四、参保所需资料
1、已参加2010年度城居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员,请携带本人《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市民卡。
2、其他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和一寸近照一张。
3、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参(续)保办理地点
1、市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
2、区医保经办机构;
3、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
4、市医保局服务大厅。
六、其他
1、在规定时限内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在2011年1月1日后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已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持本人身份 证(或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在2012年1月底前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2、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的,允许在当年度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必须自 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当年度剩余月份不足6个月的,其等待期将顺延至下一结算年度,等待期满且已正常办理下一结算年度 续保手续的,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3、符合参(续)保条件的人员在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手续时可同时确定体检承检医院及体检时间,并领取健康体检通知书。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健康体检时间为2011年1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
4、申请开通银行委托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人员,应在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或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至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扣缴手续。
特此通告
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