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3]15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业:
《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的人员范围应包括市属及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自治区、军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等其它各类企业的离休人员。
二、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由企业按照我市确定的当年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征缴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费用一次性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所缴费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企业因停产或生产经营不景气,职工连续6个月发不出工资等原因无力缴费或无力全额缴费的,应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分级财政补助的原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的资金拨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清偿的标准为:以企业破产关闭时,我市确定的当年离休人员医疗费征缴标准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的比例,清偿至人均期望寿命(原平均寿命年),距人均期望寿命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下同)。
四、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清偿的标准为:以企业破产关闭时,退休人员上年度养老金总额为基数,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10.5%缴费费率,按每年递增10%的比例,清偿至人均期望寿命。
五、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企业资产处置变现所得以及出让破产企业土地资产变现收益所得中清偿。企业破产关闭清算组应将清偿的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离、退休人员认缴纳费用之月起按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无力缴纳或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破产关闭清算组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可由企业破产清算组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周转金中予以借支解决。
六、对征缴和清偿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资金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七、新政办发[2002]143号文件下发前,对企业已宣告破产关闭,离休人员医疗费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破产程序已清偿,并已纳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的,不再重新清偿。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清偿的时间,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管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之日起计算。
八、今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对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剥离,改按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清偿的标准和办法办理。已按市党发[2000]1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和剥离了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国有改制企业,不再重新计算和剥离。
九、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企业,在新政办发[2002]143号文件下发后宣告破产关闭的,其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清偿标准和办法,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