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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及禁放工作联合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3 生效日期: 2004-01-13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及禁放工作联合执法责任制》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及禁放工作联合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61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及禁放工作联合执法责任制。 
  一、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局(责任人:杜海生) 
  由市公安局6人、保安12人组成稽查队,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监管及禁放工作的抽查、重点检查和集中打击工作。 
  (二)市工商局(责任人:刘汾英) 
  由市工商局10人、迎泽公安分局2人、迎泽行政执法分局2人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迎泽区烟花爆竹监管和禁放工作。 
  (三)市行政执法局(责任人:刘作铭) 
  由市行政执法局10人、杏花岭公安分局2人、杏花岭工商分局2人、尖草坪公安分局2人、尖草坪工商分局2人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杏花岭区、尖草坪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禁放工作。 
  (四)市供销社(责任人:宁和平) 
  由市供销社6人、万柏林公安分局2人、万柏林工商分局2人、万柏林行政执法分局2人、晋源工商分局2人、晋源公安分局2人、晋源行政执法局2人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万柏林区、晋源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稽查工作。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人:孙乃俊)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6人、小店公安分局2人、小店工商分局2人、小店行政执法局2人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小店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稽查工作。 
  二、任务要求 
  (一)每组由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出动2辆宣传车,深入大街小巷、居民区广泛宣传国家及省、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并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责任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制止、纠正和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无证经营网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网点和经营出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要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规烟花爆竹和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三)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和稽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五)主动与新闻部门联系,及时报道联合执法组工作情况,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 
 
 
市公安局 
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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