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02]70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并鉴于你局对分管的部分普通发票种类进行了调整,同意你局对《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等部分普通发票、收购凭证收取工本费,具体发票种类及收费标准见附表。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附件:北京市部分普通发票、收购凭证工本费标准表(略)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