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药监安[2003]1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经研究定于2003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开展《许可证》换证工作。换证结果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市公安局备案。
二、2003年10月28日前进行换发《许可证》登记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务必于10月28日前将《天津市申请、核换〈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登记表》(见附件)报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进行换发《许可证》登记,逾期未报的将视为放弃换证。准备新申请《许可证》的单位亦可在此期间办理申请登记。
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03年10月底组织已登记的申请单位进行换证工作部署及《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的培训。相关资料由申请单位于培训时自行购买,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2003年11月至12月为登记换发《许可证》单位自查整改及审核验收阶段。完成自查整改的单位请将申请换发《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报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换发《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申请、核换《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登记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天津市申请、核换《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科室名称:
原有无《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有□ 无□
注:此表请务必于2003年10月28日前上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邮寄或传真亦可)。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79号
邮政编码:300051
联系人:刘韬
电话:23322300-2212
传真:233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