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5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工作的意见》,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认真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统一岗位津贴制度,做好各单位资金清理、上缴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肃纪律,严格按照本工作意见的要求和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清理各项资金,如实将资金清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并按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及时将应上缴的资金缴入国库或省财政专户。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用于突击发放奖金、福利补助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为了配合省直机关公务员统一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现对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方式
在省直机关单位自查、清理、上报所有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各单位资金账户余额逐一检查核实,并提出核留给单位规范使用以及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的具体处理意见。
二、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清理单位:省直各机关、所属后勤服务中心和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资金清理范围: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各种账户存款余额(含属本单位所有、但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义存款的余额),具体包括历年滚存结余的由财政拨付的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资金、基建资金,按规定从专项资金计提的管理费收入,以及各单位按规定应缴未缴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等。
(二)清理原则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格区分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性质,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后,提出核留给单位规范使用的处理意见。除经核定可继续用于专项支出和补充公务费、业务费等支出外,其他财政性资金一律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
三、处理意见
(一)由省财政核实各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含行政经费、事业费、基建资金、罚没和收费核拨收入等)、其他自有资金、暂存款(指往来款、未结款项等)等的银行存款余额。
1.继续留给各单位使用的资金,包括:
(1)确保各单位当年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
(2)2002年省财政拨付需继续留用的专项资金;
(3)经省立项的在建工程款;
(4)当年应拨未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
(5)按有关规定应留给各单位的专款专用的住房基金、工会经费、医疗费、福利费等;
(6)不属财政资金的暂存款。
2.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的资金。对各单位按规定应缴未缴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后,省财政按现行规定核拨支出。违规设立“小金库”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在保证上述留归单位使用和应上缴资金后,其余的资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根据各单位编制数,按2003年人均3个月公用经费的标准核留预算周转金,主要用作补充办公费、业务费以及福利费等支出。具体处理办法:单位剩余资金不足以按人均3个月公用经费的标准该留的,剩余资金全额留给单位继续使用,省财政不予集中;单位剩余资金超过人均3个月公用经费标准的,只按人均3个月公用经费的标准核留给单位继续使用。
(2)除留归单位的预算周转金外,其余资金一律上缴省财政专户。
各单位按照从紧、从严、实事求是的原则,可对该留预算周转金后的结余资金提出需预安排使用的专项支出计划,包括办公楼维修、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办公设备购置等。经省财政厅严格审核同意的项目,予以预留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单位,使用项目资金时由省财政专户划入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按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项目资金在使用前一律集中在省财政专户管理,使用时按专款专用原则提出具体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现行管理办法拨付资金。
(3)除经省财政厅同意予以预留的项目资金外,省财政专户的其余资金一律由省政府统筹调剂使用。
(4)违规取得的收入和私设“小金库”资金从收到本意见之日起一律冻结,等待处理。
(二)由省财政核实的全省性的专项资金存款余额。
对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管的全省性的公共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基金,余额上缴国库或省财政专户,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出安排项目资金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拨款。
四、清理工作的时间进度
(一)各单位必须在2003年1月30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包括所有银行账户、资金名称、2002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等)书面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2003年3月31日前对各单位的资金余额上报情况和自查情况逐一进行清理、核实,并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反馈各单位;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核意见,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应上缴资金缴入国库或省财政专户。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情况统计表(附表略)
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