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2008]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6年度第四批次村镇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6〕378号)和厦府地〔2006〕999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翔安区新圩镇新圩村委会土地199984.7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 (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翔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翔安工业区银鹭片区工业储备开发用地 |
城市建设 |
199984.79 |
新圩镇新圩村、洪塘镇郭山村 |
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7月16日止,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