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8]1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合作、合资收费经营公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省现有14条合作、合资收费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发展改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收费标准核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对于合作、合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收费经营公路车辆通行费调价收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90号)规定已经上缴或未上缴省财政的部分价款,在核定收费年限时根据其上缴情况统筹考虑。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