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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2 生效日期: 1997-07-02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可以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科研等环节紧密联系起来,有效衔接生产和流通,实现农产品的多层次加工增值,是流通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各地经贸委要充分认识贸工农一体化对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实现“两个转变”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指导思想是: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农工商关系,形成种养、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条,密切重要农产品的产销关系,稳定龙头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同时,理顺农产品流通渠道,规范流通秩序,实现对农产品逐级加工增值,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方向转变。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推动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要综合考虑贸工农各个环节在原料、设备、技术力量、劳动力方面的基础条件和潜在能力,重点选择并扶持市场前景比较好、效益高的项目,科学论证,精心规划,逐步推行。根据不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特点,主要选择两类农产品进行:一类是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烟草、生猪等种植、养殖面广的大宗农产品,重点探索加强产销衔接的办法、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帮助企业在原料供应方面稳定来源、提高品质、降低价格;另一类是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要求高、产品附加值高的特色农产品,重点是促进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协调发展,提高深加工水平,实现多层次增值,为企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九五”末,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争取基本覆盖农、林、牧、副、渔各产业,在一些主要农牧产品如粮食、生猪、棉花、糖料及绒毛等行业率先推广。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采取试点示范与面上推动相结合的形式。国家经贸委将适当扩大贸工农一体化试点的品种和范围,继续选择大宗的、产销矛盾比较突出的农产品进行试点。各省(市、区)经贸委要制定本地区贸工农一体化试点示范或总体发展的规划,在各地市抓一批贸工农一体化的试点示范项目,边试点、边推广,带动贸工农一体化工作的开展;同时,推荐3—4个项目作为国家经贸委重点联系项目。国家经贸委贸工农一体化试点和联系项目,由各省(市、区)经贸委初审合格后,牵头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实施;各省(市、区)经贸委试点示范的项目,由各省(市、区)经贸委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二、探索建立良好的贸工农一体化利益联结机制和运行机制
  发展贸工农一体化,重点是培育、完善各环节之间利益联结的方式,形成各环节“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各级经贸委要协调各环节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建立稳固的工农关系、工商关系。通过合同形式联结的松散型贸工农一体化,要健全物资供应、技术服务、产品收购等方面的合同化管理;采取资产联结方式的紧密型一体化,要合理确定股权结构、出资办法、分红办法等,保证农民获得合理的“二次分配”收入。
  要建立和完善贸工农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一要健全风险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增强各环节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与财税部门协调风险基金计入成本的问题;二要完善为农业生产提供的系列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优良种子和畜种、生产贷款、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委派技术人员在农牧区巡回指导生产,以及提供运输、保险、信息等服务;三要提高一体化组织的管理水平,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适应跨地区、跨行业发展的需要;四要加强科技应用,引进人才,促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参与贸工农一体化。各龙头企业要与大的科研单位建立密切协作的关系,“九五”期间要争取每个试点龙头企业建立一家企业技术中心。

  三、强化贸、工、农产业链中的薄弱环节
  (一)强化贸易功能,增强一体化组织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能力,发挥贸易对加工与农业生产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是建立龙头企业原料收购体系,通过建立原料公司、在基地兴办初加工企业等形式与基地建立稳定关系;二是采取组建跨国公司、设置代理窗口等营销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三是发展连锁经营、代理、产品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国内市场营销网络,制定具体的发展方案,扩大市场覆盖面,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四是建立市场信息网络,组建信息研究机构,采用先进手段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和生产经营方向。
  (二)增强龙头企业实力,搞好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一体化的规模和水平。
  各地经贸委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增强龙头企业实力的方案和措施,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一体化机制的形成。龙头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优化资本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积极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走滚动发展的路子。要积极探索把劳动密集的产品初加工环节转移到产地,吸纳农民入股,既有效解决资金来源,又有利于密切与原料生产环节的关系。
  各地经贸委要在技术改造、科技、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重点支持贸工农一体化龙头企业。企业技改项目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扩大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的产品的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深加工和综合利用能力,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对农村经济带动作用突出的项目;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填补国内空白或具有出口创汇价值的新产品生产线。
  要引导龙头企业与金融部门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积极拓展融资渠道。
  处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龙头企业,具备条件的,要争取采用主办银行制度。“九五”期间,争取试点项目中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建立财务公司
  对一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具备条件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
  (三)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为贸工农一体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发挥龙头企业实力,加大对农产品基地的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并要形成制度。投资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经贸委与项目所在省区经贸委积极与金融、财政、农业等部门联系帮助筹集;龙头企业要建立农业技术指导、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等为农服务部门,与涉农部门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提高农业科技应用水平,努力提高农牧产品的产量和品质。

  四、引导贸工农一体化向规范化、高层次方向发展
  当前,各地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大多数规模较小,局限于本地区及少数品种。在发展贸工农一体化过程中,要提倡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联合,动员多种力量开展贸工农一体化工作。各级经贸委要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农民经济组织等各种经济主体进入农业领域,发展贸工农一体化。支持工业企业、流通企业、科技开发企业及涉农服务部门在贸工农一体化中充当龙头、做好服务。
  要引导龙头企业的发展由原来的投资建新厂为主转向以老厂间的联合为主,引导企业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要围绕贸工农一体化的主要品种,协调企业共同发展,为其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协调价格,防止不正当竞争。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组建行业自律性组织或经济合作组织,维护贸工农一体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开展贸工农一体化培训工作,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九五”期间,国家经贸委将突出抓好试点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的国外和国内培训。各地也要结合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把贸工农一体化的培训工作切实抓好。

  五、积极创造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的政策环境
  贸工农一体化涉及面很广,需要加强综合协调,提供政策支持。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7)6号)关于龙头企业享受国家对现有农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的精神,研究、协调推行贸工农一体化的配套政策。各地经贸委要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如企业兼并政策、企业外向型发展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科技发展及应用政策等,支持贸工农一体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帮助龙头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优先安排和解决煤、电、油、运等生产条件,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努力形成有利于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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