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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5-12-31 生效日期: 1965-12-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5)商储字第142号

河南辽宁吉林安徽省分行,上海市分行:
  你行在储蓄存款利息无论大小月一律算三十天以后,提出关于具体计算的问题和意见,答复如下:
  一、定期储蓄大月30日到期31日支取,和31日到期30日支取如何计算利息问题?各行现在实际有三种算法:(1)前者算一天过期利息,后者不作提前支取;(2)前者不算过期息,后者不作提前支取(但要求提出身份证件,以免发生纠纷);(3)前者不算过期息,后者作提前支取。我们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研究,认为第(2)种算法同活期利息查算表“30、31”两天合用一张表的精神一致,也比较简单。其中不做提前支取一点,又内部掌握,不作宣传。实行另外两种算法的地方,如储户没有意见,分行拟不再更动,不硬性要求实行第(2)种算法。以前有过不同的解释,应以此为准。

  二、定期储蓄1月31日到期,2月28日(平年)支取,过期利息算一个月还是28天?这是大小月一律算30天以前的老问题,各行一直存在不同算法:有的算一个月,有的算28天。既没有新的因素发生,可纪照当地现行的算法不变,不强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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