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111号
贵部《关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实行统筹安排的函》(闽农银营函[2002]1号)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闽国税函[2002]53号)精神,同意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2001年度在辖区内各支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186万元、业务宣传费202万元(详见附表),在该数额内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请知照。 附件:2001年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指标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