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林办字[2007]64号
各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省林业厅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规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行为,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特制定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工作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 工作内容
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严密监测本区域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动态,实行监测信息日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候鸟等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现象,须在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信息,采样送检,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的封锁、隔离,对异常死亡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具体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测、样本采集、信息报告和异常情况应急处理四个方面。
二、工作标准
(一) 监测对象
兽类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 监测区域
监测对象的集中分布区域,包括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息地等;监测对象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区域及周边地区。
(三) 监测方法
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及辖区生境特点,科学设立巡查线路,定期按线路进行巡查;在野生动物种群聚集地或迁徙通道设立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四) 监测强度
一般情况下,每7一15天一次路线巡查或定点观测。必要时,对重点路线的巡查和重点区域的定点观测一日一次。紧急状况下,要对重点路线和区域实行24小时监控。
(五) 监测内容
监测野生动物种群动态和活动规律;监测野生动物发病、非正常死亡情况;监测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外部形态特征异常变化,或种群数量严重波动等异常情况。
(六) 样本采集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由其组织开展样本采集;确认非重大疫病致死或工作需要的样本采集,由国家级或省级监测站负责。样本采集应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野生动物的捕捉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样本的采集强度、采集种类、采集方式、采集时间、样本处理、保存、包装、运输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实施。
(七) 监测信息报告
按照省林业厅的要求,采取日报、月报、年报和快报的方式,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和异常死亡情况、采样信息和疫情上报到省林业厅。
(八) 异常情况应急处理
发生野生动物异常,经现场初检疑似或不能排除疫病因素时,应对发生地点实行消毒并隔离封锁。异常动物尸体应采取深埋、焚烧和发酵等方法做无害化处理。对感病的野生动物应根据保护级别采取捕杀或隔离救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