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林办字[2007]65号
各市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防止出现“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及时纠正查处不当或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林业厅制定了《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实施,有效规范和引导被许可人依法从事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确保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方案
为加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重许可、轻监管”现象,及时纠正查处不当或违法活动,规范引导被许可人依法从事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2005年《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及相关规定的通告》发布以来,省林业厅审核和审批的所有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项目。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是从事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驯养繁殖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被许可人。
四、检查内容
检查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
五、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个案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进行。检查时可采取现场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检验、检测等措施。
六、检查分工
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包括野生动物观赏单位、进出口单位、经营利用数量较大单位、涉及敏感物种单位的行政许可,由省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检查。一般行政许可项目,具体单位名单省厅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下达,由省厅委托市、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检查。
七、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从6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此后,省厅将根据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八、有关要求
1.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应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
2.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
4.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供公众查阅。
5.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工作是野生动植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已列入省林业厅2007年的重点工作和对各市的考核指标,各市、县应根据省厅的部署,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