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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关于加强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4 生效日期: 2002-06-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2]13号
长沙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耒阳市、邵东县、溆浦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驻湘各空军机场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9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下称《规定》)精神,现就加强机场净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实施办法》和《规定》精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保护军用机场净空作为巩固国防建设的大事来抓。各级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修建破坏机场净空的建筑物。凡擅自批准修建超高建筑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市、县(市)建设部门和当地机场驻训部队要认真对军用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物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必要的清理整治。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均视为违法违章建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对影响飞行作训安全的高大建筑物,要依据《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障碍物标志;对危及飞行安全的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对无法保证飞行安全的高层建筑等障碍物要坚决拆除。 
  三、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依据《规定》要求,接近允许高度的建筑物,均视为高大建筑物)。建设部门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驻机场部队的意见,驻机场部队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机场营房部门审核批复,并函复建设单位(咨询与监督电话: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020-83567458)。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 
二○○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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