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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    
  为加快实施我市“三步走”战略,千方百计聚集和引进国内顶尖专家,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有关建立特聘教授(专家)制度的精神,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   一、特聘专家的条件
  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被同行公认的国家级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二、引进特聘专家的基本途径
  (一)原籍天津,或有在天津学习、工作经历的;
  (二)与我市有科研、技术协作或其他项目合作关系的;
  (三)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的;
  (四)受聘于我市用人单位担任科技顾问或专家组成员的;
  (五)其他愿意为我市服务的专家。
  三、特聘专家的职责
  (-)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重点行业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
  (三)为我市高层领导举办专题讲座;
  (四)对我市优秀尖子人才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四、特聘专家的待遇
  (一)市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
  (三)特聘专家来(离)津,本市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
  (四)在我市确定2至3家较高档次的酒店或宾馆,定点设立特聘专家公寓,为特聘专家在津期间提供较高水平的生活条件。
  (五)以市政府名义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作学术休假,我市提供其本人和家属在津休假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六)在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以市政府名义对特聘专家进行慰问。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拟聘请专家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区县局人事(干部)主管部门。
  (二)实行归口管理的单位,报主管系统人事(干部)部门。
  (三)各区县或系统人事(干部)部门,会同组织、科技等部门,对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请特聘专家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六、工作经费
  特聘专家来我市工作或为我市服务期间所需经费,分别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担负。其中受市政府邀请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实报实销;受用人单位邀请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
  为便于操作和积累经验,聘请特聘专家拟先在两院院士中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展到其他各类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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