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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 2001-10-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1]331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1998年以前按指令性计划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统一贷款质量认定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涉及的项目正常建设或投产,能够按期支付利息,同时原贷款到期能够归还本金30%以上的,对暂未归还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时可以转为中短期贷款,其中,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二、贷款涉及的未建成项目继续建设,预计投产(使用)时不会发生停产和贷款损失,对这一类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允许重新贷款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重新贷款只能一次,而且期限不超过3年。 
  三、根据上述条件重新贷款或者转为中短期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前三个条件的,列为正常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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