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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小养路费征收行为、坚决维护交通形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1 生效日期: 2008-01-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苏交传[2008]8号

各市交通局:
最近,不少缴纳五小养路费的车主,通过厅长信箱、电话、信函、上门投诉等方式,向省厅领导、相关部门、新闻媒体投诉我省五小养路费征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相互抢征“五小车辆”养路费;擅自降低标准,相互抢征补差;部分五小车辆代征单位用征收五小车辆的票据抢征应由省管统一征收的“变型拖拉机”、方向盘式拖拉机、农巴等的养路费,并在征收过程中擅自降低征收标准、吨位,有的还在实征月份上给予优惠。上述现象,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养路费征收秩序,导致了我省公路规费的大量流失,更为严重的是在社会上、新闻媒体及车主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极大地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形象。为此,省厅决定就规范全省五小养路费征收行为进一步重申和强调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高度重视五小养路费征收工作,加强对五小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提高各级养路费征稽人员自觉维护交通形象的认识。严格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苏交法〔2007〕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规费征收行为。
  二、严格按照省厅规费征收的分工征收五小养路费,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征收范围及标准,严禁抢征和擅自降低标准征收。“五小车辆”严格执行属地管理,按车籍地征收。严禁五小养路费征收部门跨区域征费和抢征省管养路费,不得上路强行拦截、征补外籍车辆五小养路费。
  三、要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升五小养路费征稽良好服务形象。要着力推进依法征费、规范执法、阳光执法和文明执法,坚决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要大兴服务之风,重点围绕便民利民,讲究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功能,同时要讲究工作方法,讲究工作质量,在服务标准、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上取得大幅提升。
  四、根据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通知》(苏交法〔2007〕90号)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越权征收、减免交通规费,或者降低、变相降低收费标准抢征交通规费的,对越权征收、抢征的交通规费予以追缴,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暂扣执法证3-4个月。除此之外,省厅还将对所在单位和地区在评比考核、资金投向、立项审批、经费拨付、票据发放等方面采取措施,以确保我省交通规费征收工作规范、有序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
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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