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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 2007-12-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681号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及时掌握各市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省局就做好“十一五”总量减排措施季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2008年是我省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一年。各市环保局应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结合环境统计工作,认真落实减排措施的季度报告制度,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减排工作措施和相关数据,为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各市环保局要做好减排措施季报工作,认真填报减排措施和数据,要对减排措施季报和环境统计季报要进行反复比对印证,严把质量关,确保按时保质报送。各市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将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一式两份:经市级环保局单位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名,注明报出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电子版)报送到省局总量办。对季报逾期的,视本季度无新增减排措施。
  三、省局总量办在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时,将按照职责分工对减排措施季报进行审核,并于3日内完成。       
  其具体分工为:由污染控制处负责新增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减排情况,现有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COD减排情况,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减排情况,现有非电力工业企业SO2治理工程减排情况,淘汰落后产能COD减排情况,企事业单位清洁能源替代情况,淘汰落后产能SO2减排情况的审核;由综合督查处负责新建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COD减排情况,新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减排情况,新建非电力工业企业SO2治理工程减排情况的审核;由开发监督处负责审核各市上报及本级审批新项目的SO2、COD总量;由规划与财务处对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整理,经总量办、局领导审批后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规划与财务处  孙 炜
  联系电话:0351-6371024
  电子邮箱:sxhbsunwei@126.com
  2、联系人:污染控制处  贺中伟 
  联系电话:0351-6371065
  电子邮箱:shanxiwkc@126.com
  3、联系人:综合督查处  任晓静 刘姗姗
  联系电话:0351-6371043
  电子邮箱:
  4、联系人:开发监督处  李文斌
  联系电话:0351-6371031
  电子邮箱:wenbinli2005@yahoo.com.cn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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