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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9 生效日期: 2007-10-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7]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及时跟踪监测全市能源消耗状况,制定相应的节能降耗措施,确保各项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7〕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做好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认识 
  能源统计是监测和反映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生产消耗状况,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搞好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对于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降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能源统计工作在地方经济决策中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在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协调好能源统计监测各项工作,保障能源统计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由市统计局、市能源办牵头,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建立符合成都实际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能源监测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万元GDP能耗情况;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企业能耗情况;高耗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情况;落后生产力淘汰情况;新投产企业节能情况;节能技术和建筑节能材料使用情况;能源品种结构变化情况;分产业的节能降耗情况等。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能源统计监测体系,以满足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GDP能耗指标公告和预警制度 
  由市统计局、市能源办共同建立GDP能耗指标公告和预警制度,以促进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全市及区(市)县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年度公告和半年预警;对全市及区(市)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及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季度预警和半年公告;对重点耗能单位的能耗情况,实行按月公告和预警;对全市能源供需情况,实行按季度公告和预警。
  四、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搞好能源统计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分工和协调机制。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统计监测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能源办等部门配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的季度统计监测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市能源办等部门配合;全市重点耗能企业的月度统计监测工作,由市能源办具体负责,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电力、天然气、石油、煤炭等能源管理部门要做好能源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及库存的统计,按要求向当地统计、能源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数据资料。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在成都市范围内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成都海关按照要求,向统计部门提供我市能源商品的进出口数据。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计、能源部门的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并负责提供本部门本系统服务业领域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降耗情况。
  五、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统计基础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帐、有电脑能上网的“六有”要求,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建设,设置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和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夯实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基础。市统计局要牵头做好能源统计监测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统计法》要求,坚持依法统计,确保能源统计监测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各区(市)县政府要将开展能源统计监测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能源统计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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