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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禁止在水库中使用化肥养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7 生效日期: 2006-10-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河政办发[200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由于水库使用化肥养殖,导致水库水质急剧下降和污染问题日趋突出。为了加强对水库水质管理和控制,充分利用水库水面健康养殖,确保水资源质量安全,根据《渔业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在水库中使用化肥养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利用水库水面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是增加水管单位经济收入的重要途经之一。但是,由于水库使用化肥养殖,造成水质污染,给水库水环境质量和安全用水构成严重危害,水产品质量下降,不符合当今乃至今后国家对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和发展方向。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禁止在水库中使用化肥养殖,保护水资源环境质量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共同管好此项工作。
  二、禁止化肥养殖,倡导无公害养殖
  (一)严格禁止在水库中使用化肥养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禁止在水库中使用化肥养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对已承包养殖的水库,要做好承包者的宣传思想工作,做到“有情协商,依法办事”,让其自觉地遵守“禁令”。全市所有水库在通知下发一个月内全部停止使用化肥养殖。
  (二)大力倡导在水库中使用生物鱼肥养殖。随着人们对水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和水产科技的发展,我国目前已成功研制出了一大批用于健康养殖的生物鱼肥系列产品,营养成分全面,同时能改善水质,预防病害,是理想的化肥养殖“替代品”,也是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的专用饲料。市水产部门要积极推广、普及使用生物鱼肥养殖工作。水库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新技术,实行健康养殖。要注意把握“量化”尺度,不能“超量”使用,要依照渔业法规,科学制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铒、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库水域的环境污染
  (三)加强对水库水产养殖的统一管理。在水管单位对水库水面的所有权、经营权不变和水产养殖服从灌溉、防汛、水调度、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市水产部门参与对全市水库水产养殖统一规划管理,以便掌握全市水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动向。市水产部门还要加强对水库投种、投铒(肥)、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水产养殖全过程的监管。水库经营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渔业法规。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每个水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如果水质得不到有效控制,必须终止养殖承包合同。
  三、加强稽查监管力度
  市水产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站要会同环保、水利等部门,依照《渔业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全市水库使用化肥养殖的稽查力度,凡不遵守“禁令”仍然在水库中使用化肥养殖的,新闻单位要加大曝光力度,执法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实施投肥(药)养殖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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