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58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我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一并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电价政策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6年12月25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