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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除高速公路上除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外各类检查站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6-12-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6]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0号文件关于“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以外的各类站点”的精神,为保障交通安全,经过商有关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撤除高速公路上除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各类检查站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上已设的除收费站以外的各类检查站点要在2007年1月1日前撤除,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撤站善后工作;原已经省政府批准但尚未建设的各类检查站,不再建设,今后也不再在高速公路上批设收费站点以外的各类固定检查站点。
  二、发生动植物疫情时,由省政府批准,在疫情发生区域道路的指定收费站内设置临时检查点,疫情过后立即撤除。
  三、撤除高速公路上的木材检查站后,如确有必要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在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上增设木材检查站。
  四、省纠风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20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关于下发《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年度检查和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检查和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年度检查和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过程的检查监督工作,加强专项行动的年度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实施专项行动的年度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专项行动年度检查

  第三条 专项行动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将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试点县(市)认真履行任务、如期完成目标。
  第四条 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行动执行情况实地检查,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
  第五条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年度检查和验收范围为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及投入情况。
  第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年度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的观象,原因何在,是否办理过相关手续;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并通过鉴定,尚未结题的原因何在;专项资金是否按照《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项目完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它有关问题等。
  第七条 各试点县(市)在项目实施的第一年10月组织自查,按照提纲编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见附件一),填报《湖南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二),并于10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检查表》及相关附件一式10份及有关电子文本报送湖南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年度检查表》是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对项目进行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提出项目综合意见,对项目执行效果好的,继续拨付相关资金;对于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则停止拨付。
  第九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试点县(市)需对项目任务书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湖南省科技厅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必须中止的,试点县(市)应及时提出申请,由湖南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清查处理,项目结余资金归还原渠道,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项目试点县(市),湖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科技部、财政部采取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试点县资格等措施。对终止项目的,试点县(市)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国家拨付的项目经费余额如数上交。

  第三章 专项行动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试点县(市)科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三)。省科技厅、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组成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试点县(市)按提纲编写验收材料,并做好现场验收准备。验收小组审阅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专家在《验收表》中填写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财政厅分别在《验收表》中填写验收综合意见。提交的验收材料如下:
  (1)《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2)《湖南省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验收表》;
  (3)《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任务分工及经费分配情况表》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4)相关附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行动资金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各年度实现的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经济指标。实施专项行动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以上验收材料由省科技厅汇总后上报科技部、财政部。要求《验收表》、《项目总结报告》一式10份,数据软盘等其它材料一式1份。
  第十四条 专项行动的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科技成果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专项行动取得的效益等。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意见,对按期验收,并基本完成任务目标的行动专项视为验收合格。对基本按期验收,完成任务目标有一定差距的行动专项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目标,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行动专项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开展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试点县(市),将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建议给予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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