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100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贵州省汽车检测收费规定)作补充规定的报告》(黔交运(1999)第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贯彻好新《运价规则》中关于客车运价实行分等级定价的规定,同意你厅“报告”中增加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鉴定检测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关于机动车检测复检收费的规定。须区分以下情况按单项检测标准进行收费:
1.对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在车辆检测部门指定的维修场(厂、点)修理完工再检测的,不能收取复检费。
2.对未经在车辆检测部门制定的维修场(厂、点)修理的,可以按单项检测标准收取复检费。第一次复检的费用由车主负担,从第二次复检开始,复检费由维修单位负担。
车辆检测站不能向车主预收复检费,必须按实际发生的复检项目进行收费。
三、加强车辆检测站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车辆检测站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持有关检测收费的批文,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车辆检测站必须在检测站醒目位置悬挂标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批文字号、监督举报电话”的标志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批复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新增加营运客车类型等级鉴定检测项目及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