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调[2001]328号
开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配件列入市场平均差价率测定范围的请示》(汴价成字[2001]第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河南省商品和服务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测定程度及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省机动车逐步增加,其配件市场价格比较混乱的状况,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配件市场价格秩序,制止其利用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同意你们将机动车配件价格纳入反暴利管理范围。
二、同意你局对机动车配件销售平均差价率允许最高上浮幅度的测定(见附表)。根据《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 十二 条规定,你局须将测定的最高浮动幅度在固定的大众传播媒体上公布。
三、鉴于目前我省对机动车配件价格进行反暴利管理的地方还较少,请你局注意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计委反映。
四、机动车配件价格比较混乱是全省共性问题。对此批复,其它省辖市可参照执行,把机动车配件价格纳入反暴利管理范围。但各市测定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水平要按规定报省计委批准。
附件:
开封市机动车配件销售平均差价率允许最高上浮幅度
经营类别 购进价 最高上浮幅度
零售环节 500元以下 100%
501-1000元 70%
1001-5000元 50%
5001元以上 40%
批发环节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