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税三[1989]75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各行有关部、区办事处、县支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京政发[1988]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本市专业银行在印花税征收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经市税务局与部分专业银行共同研究,现对本市部分专业银行系统1988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及代售印花税票的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专业银行所属各部、处、支行自身所持有的借款合同在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准后,可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具体手续可与当地税务机关研究办理。
二、专业银行所属各部、处、支行在办理借款手续时,须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贴花完税后,再予办理贷款事宜,对不按规定贴花完税的,不予发放贷款。对于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借款人一份借款合同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大面值印花税票未印制出来以前暂掌握200元)可代理填开缴款书,代替贴花完税。
三、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应纳税额在l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的规定,仅限于贴花完税的。因此,凡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完税的,其应纳税额尾数应计算到'分'。
四、为了便于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专业银行及其所属各部、处、支行办理贷款业务部门,均应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五、税务机关应按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代理借款人填开缴款书实际入库金额3%的比例支付手续费。
对代售单位所得上述手续费暂免征收营业税、奖金税,应主要用于与代售业务有关的支出及奖励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