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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2003-2004年度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0 生效日期: 2004-08-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4]6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中央驻湘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教学水平高、创新意识强的新型教师队伍,弘扬先进,树立典范,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敬业爱岗,为湖南职业教育培训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经研究,我厅决定在今年“教师节”期间评选表彰一批省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名额
  全省各级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均可参加省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劳动保障部门培训鉴定工作负责人可参加评选优秀教育工作者。全省评选名额为338名,其中技工学校150名,就业训练中心80名,企业职工培训机构40名,民办培训机构50名,劳动保障部门18名(各市、州评选名额分配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职业教育事业,教育思想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参加省级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一)优秀教师:
  1、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实验、技能训练和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2、在教育教学研究、产品开发、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和应用等方面有创造性成果,且成果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或在全省技能竞赛、各类教学比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1、积极开拓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热心服务,成绩显著,并在当地具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校创业、规划、发展过程中,坚持技工教育特色,并在学校争创“重点”、“示范”、“骨干”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作出过重大贡献;
  2、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3、积极开拓生源基地和毕业生就业渠道,在招生、就业安置方面有特殊贡献。
  三、评选办法
  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按省、市分配名额进行民主评选推荐,并整理一份优秀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用Word文档制成3.5英寸软盘),认真填写《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2)一式二份,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8月27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其中,技工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报省厅培训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报省就业服务局培训服务处)。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1:2003-2004年度全省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地区优秀教师名额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
  技工
  学校就业训
  练中心民办职
  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技工
  学校就业训
  练中心民办职
  业培训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劳动保
  障部门
  长沙市2255242321
  株洲市1443132211
  湘潭市1052 21111
  衡阳市1242 32111
  邵阳市9421221 1
  岳阳市342122111
  常德市742112111
  益阳市941 31111
  张家界市2211111 1
  娄底市8311311 1
  郴州市9411321 1
  永州市6411211 1
  怀化市6411221 1
  自治州1211121 1
  省直单位12513 2374
  合计1195530253125201518
  注: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参评人员系在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岗位的在岗人员,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人员系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岗位的在岗人员;表彰人员名额分配到市、州,由市、州统一平衡安排。
附件2、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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