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国税征[2000]18号
天津市金税印刷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修改如下:
一、不执行发票填开使用规定,包括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最低罚款100元。
二、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最低罚款1000元。
三、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最低罚款3000元。
四、丢失发票的,最低罚款400元,丢失发票三日内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从重处罚。
五、撕毁、倒卖,未经批准销毁发票的以及在填开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最低罚款5000元。
六、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七、以上处罚标准如有变动,按照税务机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厂接通知后,立即排版印制样张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审核。从2000年5月1日起,新印制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一律起用新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