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做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的定义、范围和原则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国有土地上拟动工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的审查。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从其规定。
用地预审的范围包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行政划拨和按工业用途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
用地预审时,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严格执行供地标准,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二、用地预审申办的程序和要件
(一)行政划拨用地
行政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进行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审批表(附件1)、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项目投资规模、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利用方案、勘界报告及现状地形图等资料。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通知(附件2)。
用地预审通知应作为建设单位向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经委)申办立项环节审批(核准、备案)的必要资料。
涉及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依照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办理。
(二)工业用地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发布的《重庆市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办法(暂行)》规定,工业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由区县经委(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利用方案、勘界报告及现状地形图等资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提出预审征求意见函(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项目投资规模、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及附表(附件3)。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意见(附件4)。
预审意见应作为工业用地招拍挂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必要资料。
本通知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