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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发展基金奖励水产海事相关院校及职训中心毕(结)业生上渔船服务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 2005-09-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渔字第094131032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41310320号函   订定发布   全文5点

一、为奖励水产海事院校或其它学校相关学科毕业生,或经职训中心相关训练结业者上渔船渔船服务,以提高渔船干部船员素质 ,并充裕渔船人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之对象如下:

(一)水产海事院校相关科系毕业。

(二)公私立高级职业学校以上轮机、机械、电机、电工等科系毕业。

(三)海军士官学校以上轮机科毕业。

(四)公共职训中心训练结业,领有冷冻空调装修、车床工、钳工丙级以上技术士检定合格证书者。

(五)本要点修正实施前继续领取奖励金尚未期满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员以初次上渔船工作者为限,并需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远洋渔业开发中心「远洋渔船干部船员训练班」训练结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员限参加轮机科训练。

第一项奖励名额每年最多六名,以第一款及第五款人员为优先,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远洋渔业开发中心协调相关渔业团体、公司遴选之。

前项相关渔业团体应责成所属渔业公司雇用该等人员上船时,依一般渔船船员雇用方式签订雇佣契约,并应按月发给薪资及分红。

三、经核定者,其奖励金在上国外基地作业远洋渔船服务满一年后提出申请。

四、奖励金每年新台币一百万元,以发放三年为限。

五、申请奖励金时,应检附下列书件依附件一格式向本会申请。

(一)毕(结)业证书影本。

(二)船员手册影本及渔政机关核发之服务渔船经历证明书正本。

(三)奖励金领款收据,格式如附件二。

奖励金如系由配偶或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应检附申请人及代理申请人身分证影本或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户口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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