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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投资区投资项目、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 1993-06-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审批办法: 一、申请条件   凡在海沧投资区申请设立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海沧投资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审批程序   (一)投资者递交项目建议书(申请书)投资者(或受委托人)向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建议书(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同时报送如下文件:
  1、外商企业章程,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
  2、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3、投资者的合法营业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4、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经济发展局工商登记处(对外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海沧地区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同意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如下手续:
  1、办理银行开户、海关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2、涉及环保的报环保局提出环保评价意见;
  3、涉及用地的报建设局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四)办理项目设计、施工建设、消防劳保等专项审核手续。
附:程序图
未获批准或须修改) ↓
↓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

↓ ↓ ↓

注:本程序在海沧投资区已设立办事机构的,由所在职能部门办理。
  海沧未设立机构的由厦门市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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