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本大队)置大队长,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大队业务,依法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项时,并兼受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之指挥、监督及考核;置副大队长二人,襄理大队业务。
第3条 本大队设下列各组、室、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组:交通警察勤务规划、交通义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员管理与运用、一般行政、秘书、研考业务及其它交通管理之协办事项。
二、督察组:交通勤务督导考核、员警风纪维护、警察常年训练暨交通专业教育与训练、其它有关督察、警卫及安全勤业务事项。
三、执法组:违反交通法令之规划取缔、督导、统计评核、公路监理及刑事业务之协办事项。
四、事故处理组:交通事故处理与调查、肇事数据处理与研析及相关业务事项。
五、综合组: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道路障碍之取缔、清除与行人、慢车及道路障碍违规裁罚之相关事项。
六、总务组:财产管理、厅舍营缮及交通警察装备保养供应相关事项。
七、信息室:信息系统规划与发展、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操作管理与维护、资讯教育训练与咨询服务及其它信息管理事项。
八、勤务指挥中心:交通警察勤务之指挥、管制、调度与道路交通状况之掌握、处置、通报及转报。
第4条 本大队置组长、主任、中队长、督察员、警务员、分队长、警务佐、小队长、警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大队下设中队、中队下设分队,执行各项交通警察勤务工作,其所需人员由本大队总员额内调配之。
第6条 本大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大队设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大队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大队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大队长一人代理。
第10条 本大队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大队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大队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大队定之,报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