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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挂靠机动车和企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8 生效日期: 2007-08-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6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市政府在涉法诉讼中发现,一些机动车和企业挂靠在市政府部门、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机动车和企业在发生民商纠纷时,由于存在挂靠关系,致使市政府承担了不必要的民商责任。为有效解决此问题,确保挂靠机动车、企业与政府完全脱钩,分清权利义务,切实预防和避免类似问题发生,根据机动车实名登记和政企分离的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挂靠在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机构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所有机动车和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包括挂靠在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机构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所有机动车和企业。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在清理中发现的挂靠在本部门、本单位的机动车和企业,应当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在清理工作中,遇有具体问题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电话:5512522)。
  (二)填表上报阶段(2007年9月10日至9月20日):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如实填写《规范清理信息反馈单》,填写时要明确说明本单位是否有挂靠的机动车或企业,已有的是否办理了过户、变更等手续,以及清理的进展情况等。对没有问题的单位,应以零报表的方式填写反馈单。反馈单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9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国有资产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公安部门应提供相应挂靠车辆的有关资料;工商部门应提供相应挂靠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料;挂靠的机动车、企业解除关系时,涉及到国有资产转移、所有权变更等事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有遗漏、隐瞒、弄虚作假、行动迟缓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清理工作,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知情人等方式,真正将本部门的底数摸清;所形成的反馈单要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签,防止走过场。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

二○○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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