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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7 生效日期: 2003-04-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03]82号
 
 
 
川府函[2003]82号 
 
  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政府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上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为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平衡与周边地区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高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2元。 
  中等城市最高一级为6元,最低一级为1.5元。 
  小城市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为1元。 
  县城(不含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3元,最低一级为0.5元。 
  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2元,最低一级为0.2元。 
  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批准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本辖区土地划分等级和具体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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