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3]36号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的运作,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由市财政、物价、计划、法制、审计和监察等部门(以下简称组成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担任审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
委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物价部门。
各组成部门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审查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条 审查委员会设立一名会议召集人,由市物价部门派出的委员兼任。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委员会会议和办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提交审查委员会审议:
(一)拟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拟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反映集中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四)市财政、物价部门编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情况报告;
(五)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查委员会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市物价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负责审查委员会的协调联系工作;
(二)负责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以及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工作;
(三)办理应提交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当有审议事由或组成部门临时动议时,应及时以会议或者文件传阅方式进行审议。
第九条 召开审查委员会会议,市物价部门应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各位委员。
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
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参加;本人不能参加的,由委员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条 会议召集人可邀请专业人士列席审查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经委员提议,可向会议介绍审议事项背景,解答委员提问。
委员对列席会议人员提出异议的,该列席会议人员不得列席。
第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初审意见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委员对初审意见进行讨论和审议;
(四)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与会委员签字,会议纪要应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召集人认为可以文件传阅方式审议的,审查委员会以该方式审议事项。以文件传阅方式形成的审查意见,与以会议方式形成的审查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由市物价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市物价部门应将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含保留意见)、听证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