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7]11号
为建设好长沙市湘春路商业街提质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4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开福区湘春路以北,蔡锷路以东,湖南省新华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南,芙蓉路以西范围内1??0586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界址坐标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70167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お?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