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7]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淄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清晰、基层防疫人员缺乏、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发展。因此,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各区县及高新区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为政府工作部门的,需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县两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县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参照市级机构设置。
(四)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区县及高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业务、经费由区县、高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强化对其从业行为的管理,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的设立由所在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置。
(五)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凡饲养畜禽的村庄,要按照要求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接受区县、高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按市畜牧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淄牧字〔2005〕108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要求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区县、高新区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强化畜牧兽医工作的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的人员。
(三)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加大和完善全市动物防疫电子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市、县、乡、村动物防疫网络化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问责制。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两级财政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县两级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人事(编制)、农业、畜牧、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高新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展及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基层,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全市改革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