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成发[2006]2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42号令"),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办法是根据价格管理工作发展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全国各地成本监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重新修订的结果。"42号令"的颁布,标志着物价部门成本监审工作将朝着更加科学、严谨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健全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推动物价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42号令",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自2003年以来,《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省成本监审工作的开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5年底,我省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先后对城市供水、城市管道燃气、长途客运、物业管理、高校教育、有线电视、食盐、农村电网供电、收费公路、水利工程供水、医院药品制剂等二十个种类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进行了审核,审核成本总额40多亿元,剔除不合理成本占成本审核总额的7.9 %,为定价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依据,也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颁布的成本监审办法规范了成本监审工作实质主体,确立了"定价成本"这个重要的价格监管理论范畴;对成本监审工作性质规定更加明确;对成本监审范围界定更加清晰;对成本监审工作方法和程序要求更加科学,必将有力地促进成本监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领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成本监审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成本调查机构。"42号令"规定,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从而赋予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的行政工作职能,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成本监审工作领导,健全成本调查机构,把素质高、业务强、作风硬的干部充实进去,给成本调查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凡省上下达了成本队编制的市、县,撤销的必须尽快恢复建制,落实工作人员;过去将成本监审工作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承担的,在2006年3月1日前必须按照"42号令"规定完全交由成本调查机构来完成。要积极解决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转编问题。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我省继续对成本监审人员实行内部上岗资格管理制度。成本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三、围绕价格工作中心,有计划地安排和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按照"42号令"规定,今后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也将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我省于2004年3月颁布了第一批《成本监审目录》,今年,我局将根据"十一五"期间价格中心工作,颁布我省第二批《成本监审目录》。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要围绕价格工作计划,依照《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认真安排好成本监审工作,将工作重点放在对资源性、垄断性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的审核上来。
各地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需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请在2006年3月10日前报我局。
四、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依法监审,按规定程序办事。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42号令"规定,建立健全成本监审各项工作制度。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分工和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成本监审。依据"42号令"以及相关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有异议并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复核。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根据经营者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物价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五、积极解决好成本监审工作经费。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42号令"的要求,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将成本监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成本监审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之前,要想方设法保证成本监审工作开支所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