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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2007年宁波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3 生效日期: 2006-02-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6-2007年宁波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考核要求,狠抓落实,确保我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全面实现。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2006-2007年宁波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市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建设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以下简称实事工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宁波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5〕115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奖项设置 
  (一)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考核奖项为'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目标考核奖'。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除外),考核奖项为'推进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奖'。 
  (三)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奖项为'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优秀服务奖'。 
  二、考核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目标考核奖 
  考核内容: 
  1.建立实事工程工作机制(15分) 
  (1)建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实事工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分工。(8分) 
  (2)建立健全实事工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项工作制度,并正常运作。(7分) 
  2.社区回收网点建设工作(45分) 
  (1)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宁波市中心城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规划的批复》(甬政发〔2005〕138号)要求,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开展社区回收网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5分) 
  (2)做好本行政区域社区回收网点选址工作,做到合理布局。(10分) 
  (3)对本行政区域社区回收网点按建设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整合规范原有回收网点,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30分) 
  3.回收人力三轮车规范管理(15分)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回收人力三轮车配置工作,对原回收车辆全部进行更新。(8分) 
  (2)研究制订并实施回收人力三轮车长效管理机制。(7分) 
  4.社区回收网络制度和队伍建设(25分) 
  (1)研究制订并实施回收业各项管理制度。(10分) 
  (2)明确社区回收网点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和监督机制。(7分) 
  (3)全面实施对回收人员上岗培训,加强队伍建设。(8分)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二)推进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奖 
  考核内容: 
  1.建立工作机制(30分) 
  (1)建立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10分) 
  (2)明确责任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5分) 
  (3)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项制度,并正常开展活动。(15分) 
  2.编制专项规划(20分) 
  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可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专项《规划》,并印发实施。 
  3.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50分) 
  (1)研究制订本行政区域开展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全面提出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重点、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并印发实施。(25分) 
  (2)把推进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出阶段性工作安排。(10分) 
  (3)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取得一定成效。(15分)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前三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优秀服务奖 
  考核内容: 
  1.各成员单位领导对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重视,积极参加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专题会议或活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实事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认真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对推进实事工程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2.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将我市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工程列入国家环境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并获得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实事工程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的部门,给予必要奖励。 
  以上奖项奖金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奖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在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考核办法,分别于2007年1月15日前,2008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领导小组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各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采用检查台帐资料及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 
  1.2006-2007年可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目标考核奖评分表(略) 
  2.2006-2007年推进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奖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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