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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切实落实国家、省水库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全市各类水库度汛安全运行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区要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逐级、逐库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水库安全状况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和业主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汛期前,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库人员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水库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大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均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要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采取有力措施,筹措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经费,制定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和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劳务报酬的依据。要加大对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水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具体专职管理人员的聘用、培训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建立水库安全巡查制度。非汛期,水库安全管理人员每2天至少巡查、检查1次。汛期,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且库区无降雨时,每天至少巡查2次;遇降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加岗加哨,实行24小时值守,并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和观测。巡查、检查的重点为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压盖层范围)、坝肩、输水洞(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水库管理单位要制定包括险情报告和处置程序等内容的巡查、检查工作程序,规范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巡查、检查情况要记录在案,并整编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四、做好前期工作,加固病险水库
  各地区要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及其水利部门的工作重点,力争在3年内全面完成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要按照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签订的责任书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加大地方资金投入,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对于国家和市财力投入在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积极筹措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对于列入2007年加固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完成加固任务;对于已经完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尽快发挥工程效益;对于在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三制”要求,组织好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五、检查防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目前汛期已至,各地区要采取水库管理单位和业主自查、主管部门核查、防汛指挥部门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的防汛准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各级责任人要亲临现场,切实抓好责任、队伍、预案、物料及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对位置重要、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和已确定但尚未治理的病险水库要重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并登记备案跟踪督办;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和下游群众转移安置方案,落实好汛期安全的各项应急措施。对已确定为病险水库和安全度汛没有把握的小型水库,要在汛前采取措施,腾空库容,空库迎汛。对于位置重要的山塘坝和降等报废的水库,也要参照上述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检查人和被检查人都要在检查后签字确认,检查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同级政府及其防汛指挥部门。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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