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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9 生效日期: 2007-07-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7]128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国税发[2007]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税收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税收管理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合理需求。为了更好地实现调控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目的,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不执行、变通执行、替代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都属于违法执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加强税收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尤其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尤其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预收款收入,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按月按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各单位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得越权、违规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变相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2、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土地增值税管理制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在继续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积极研究制定全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一户式、分项目管理,全面了解房地产企业各个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等环节的详细情况,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按户收集整理纳税信息,逐步建立、健全系统内外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准备工作。
  3、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的管理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统筹与协作,将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在充分掌握纳税信息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效率。各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要认真落实“先税后证”管理制度,对个人“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一窗式”征收。
  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内促征管、外惩偷逃”的职能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对内促进税收征管、对外惩治偷逃抗骗税行为的职能。各单位要在加强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的同时,重视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整顿房地产税收秩序中的作用。
  1、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将房地产业等重点行业作为年度稽查的重点,尤其要将查处房地产行业的大要案作为工作重点,严厉惩治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2、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稽查复查工作,对于今年各基层局稽查的房地产案件,市局将根据需要进行复查,以此推动基层局不断提升税务稽查质量。
  3、选取房地产业的典型案例在系统内进行交流,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偷逃税的房地产企业予以曝光,达到对内促进工作、对外震慑违法企业的效果。
  三、切实发挥税收执法检查监督和促进执法的功效
  税收执法检查是对税收执法质量的检验和复查,是税务机关自我监督和修正错误的执法保障制度,具有监督执法、促进执法的功效。各单位要在正确认识和对待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视和强化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市局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自查工作。要将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列为各单位2007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尤其要将制定房地产业的税收文件、房地产企业的减免管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收款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内容作为自查的重中之重。对于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纠正执法偏差和执法错误,同时要认真总结和上报本单位的自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1)重视和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鉴于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影响以及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不仅是当前而且也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履行各项税收管理职责,对涉及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都要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执法原则,审慎作出决策。
  (2)加强房地产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为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市局将组成由政策法规处、计会处、征管处、稽查处、票证管理所、监察室及各税政处组成的房地产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督导小组,负责房地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必要时,市局督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有关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复查。各基层局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房地产税收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各单位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督导小组成员单位沟通联系,快速、有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对于一些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督导小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加强内外协作与工作配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在系统内部要加强政策法规、稽查、征管、税政、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在系统外部,不仅要加强与其他税务机关之间的配合,还要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在内外、上下形成管理合力,提高房地产行业的专项整治效果。各单位除了要继续加强和做好房地产业日常税收管理、税务稽查以及执法检查自查工作之外,对于政府于7-8月份组织的房地产业专项检查活动,各单位还要积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对于需要我局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全力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资料的管理
  房地产交易税收资料是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单位特别是各基层局契税征收窗口要认真做好对房地产税收资料的采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要确保相关税收资料的完整。对存档资料不全或在资料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
  4、加强对房地产业税收制度的调查研究
  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单位在日常税收管理中,要注重收集和整理有关房地产业的经济数据和税收数据,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及其对企业经营和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同时,也要结合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形势以及经济发展需要,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析总结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制度与房地产业发展之间存在的不相适应性,提出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有关政策的利弊得失,提出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5、要及时总结和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按照总局工作要求,房地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到今年年底前结束。在此之前,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并积极搞好与市、省和国务院专项整治检查组各项工作的配合。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各单位要形成房地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房地产税收管理现状;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工作做法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房地产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各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将报告(电子文档)发送至政策法规处信箱,政策法规处将在各单位报告基础上,形成全局的房地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于2008年1月底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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