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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8 生效日期: 2007-04-08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大财预[2007]18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辽财预[2006]501号)、《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政发[2006]67号)等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大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八日

大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1.2 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保障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财政部门
  2.2 县区级财政部门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启动标准
  4.3 财政收入政策
  4.4 财政支出政策
  4.5 预算调整
  4.6 资金拨付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2 总结评估
  5.3 信息发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6.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抗灾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辽财预[2006]501号)、《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政发[2006]67号)等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市)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资金拨付政策等。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财政部门
  2.1.1 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及时向财政部反映情况,争取国家财政支持,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帮助。加强与县区级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指导和帮助县区级财政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1.2 市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法规处、国库处、预算处、社会保障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基建处、农业处、企业处、债务金融处、非税处、监督检查局等。
  办公室负责财政应急保障小组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预算处负责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支出政策,提出政府资源的筹集与分配方案。
  国库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应急资金专户的设置与管理工作,负责应急保障资金的拨付工作,编报专户资金的收支情况表。
  其他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分管行业和部门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2.2 县区级财政部门
  县区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比照市级财政部门应急保障的组织体系与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给予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要建立与市级各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中央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代市政府起草相关报告,报送财政部。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中央财政、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电话为0411-82630757;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市财政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市级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局领导。
  4.1.2 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 相关市级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采取先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级和区(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以及中央、省对突发公共事件出台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研究提出本地区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4.3.2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国家规定延长减免政策期限的,市级和区(市)县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减免政策期限。
  4.3.3 因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别设立“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资金专户”,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局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已在“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资金专户”中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5 “突发公共事件防范与处置资金专户”资金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以及其他融资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实行快速拨款程序。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原则上应在接到经局领导审批的拨款申请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2.2 区(市)县财政局要按照市财政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附则
  6.1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区(市)县财政局可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6.2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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