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口岸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2 生效日期: 2002-02-2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卫(2002)34号
鼠疫是由鼠疫杆菌引起死亡率高的烈性传染病。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将该病规定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为检疫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甲类传染病。鼠疫包括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人间鼠疫一般由动物间鼠疫传播而来,主要包括腺鼠疫和肺鼠疫。为防止鼠疫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证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在口岸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能依法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我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本预案将划分为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发生鼠疫疫情、国境口岸地区发生鼠疫疫情几种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鼠疫应急反应工作组织机构
  在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发生鼠疫疫情时,成立鼠疫疫情应急反应控制临时工作组,临时工作组由技术小组、联络协调小组、后勤小组、治安小组组成。发生鼠疫疫情时,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局、分支局及临时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1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监督、指导疫情应急工作;在本系统范围调配技术力量;向国务院报告疫情和请示发生疫情时口岸的关闭和关闭口岸的解除。
1.2 直属局: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疫情应急工作;在辖区内调配技术力量;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当地政府报告疫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1.3 分支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实施。
1.4 临时工作组。
1.4.1 技术小组:负责控制传染源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病人的临床诊断、隔离、治疗、留验,健康人群的预防投药和接种;负责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情性质、发生过程、发生原因,并对流行趋势做出判断,划定疫区、疫点和大小隔离圈;负责切断传播途径,实施消毒、杀虫、灭鼠和国内外疫情监测,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负责对应急措施及时评价,以便修正和补充应急措施。
1.4.2 联络协调小组:负责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防疫部门以及上级机关通报疫情控制和处理情况。协助技术小组做好鼠疫预防工作的宣传,掌握疫情处理动态,通报综合信息。
1.4.3 后勤小组:负责联系协调保障应急工作经费、检疫用车、相关物资及时到位,供应药械,保障临时工作组与疫区通讯联络的畅通,协助有关方面做好隔离、检疫、警戒等工作。
1.4.4 治安小组:负责联系协调疫区警戒和隔离圈的管理及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封锁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2.鼠疫疫情紧急状态及疫情的判定
2.1 鼠疫疫情紧急状态的种类。
  鼠疫紧急状态是指国外、国境口岸、交通工具上人间鼠疫和动物间鼠疫突然发生、来势凶猛、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必须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实际,将鼠疫紧急状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1 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和国外政府部门公布发生鼠疫流行,而且有可能传入我国的重大威胁时。
2.1.2 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发生鼠疫疫情。
2.1.2.1 出入境人员中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2.1.2.2 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或货物中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动物。
2.1.2.3 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有人因非意外伤害死亡而且死因不明,后经确诊为患鼠疫死亡者。
2.1.2.4 交通工具上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
2.1.3 国境口岸地区发生鼠疫疫情。
2.1.3.1 口岸地区发生人间鼠疫。
2.1.3.2 口岸地区发生鼠间鼠疫。
2.1.3.3 在口岸地区或出入境查验过程中发现染疫动物及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
2.2 疫情的判定标准(GB15991-1995)(附一)。
2.2.1 鼠疫染疫人的判定。
2.2.1.1 鼠疫疑似病例。
  在口岸检疫查验时,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当发现有局部淋巴结肿大、剧烈疼痛、高热、寒战、肺部炎症表现或有全身中毒症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以下诊断:
  流行病学分析:病人在发病前10天,有无去过鼠疫疫区;有无接触过可疑鼠疫病人、不明死因的鼠类及其他啮齿类动物;有无猎取、剥食啮齿动物及其他可染疫动物,如旱獭、狐狸、猞猁等;患者所在的地区是否是鼠疫疫区;是否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等。
  临床表现:突然发病,高热,白细胞剧增,在未用抗菌药物(青霉素无效)情况下,病情在24小时迅速恶化并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
  a.急性淋巴结炎,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被迫性体位;
  b.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c.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d.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e.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4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F1抗体。
  根据流行病学分析并具备临床症候群之一者,在不能排除鼠疫时,可确定为鼠疫疑似病人。
2.2.1.2 鼠疫确诊病例。
  对鼠疫疑似病例进行以下实验室检测,具备下列之一者确诊为鼠疫病例。
  细菌学检查(附二):镜检、细菌培养、噬菌体裂解试验三项阳性者,可确诊为鼠疫患者。
  血清学诊断(附三):患者2次(间隔10天)采集血清,用被动血凝试验检测F1抗体呈现4倍以上增长,可确诊为鼠疫病例。
  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建立鼠疫强毒实验室(实验室布局图见附四)。
2.2.1.3 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凡接触过鼠疫感染的环境及可能传播鼠疫的人。
2.2.1.4 交通工具疫情的判定。
2.2.1.4.1 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到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染有鼠疫:
  a.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有鼠疫病例的;
  b.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的;
  c.船舶上曾经有人在上船6日以后患有鼠疫的。
2.2.1.4.2 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在到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染有鼠疫嫌疑:
  a.船舶上没有鼠疫病例,但曾经有人上船后6日以内患鼠疫的;
  b.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上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的。
3.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3.1 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的应急反应。
3.1.1 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一旦得到政府部门证实,而且有传入我国的重大威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 条和《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附五)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关于××国发生鼠疫关闭××口岸的请示》并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国务院关闭口岸令。根据国务院令,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关闭口岸,禁止交通工具和人员出入境,并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3.1.2 国外发生鼠疫疫情大流行,一旦得到政府部门的证实,而且有传入我国的威胁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及时将疫情通报全国各检验检疫局,各检验检疫局依据《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附六)和《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的规定,配备一定的鼠疫疫情处理装备(附七),采取以下措施:
3.1.2.1 实施严格的入境检疫,防止染疫人、染疫交通工具、染疫嫌疑人、染疫嫌疑交通工具入境。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对可能携带啮齿动物的交通工具、货物实施严格的卫生处理。
3.1.2.2 加强口岸啮齿动物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开展灭鼠、灭蚤工作。
3.1.2.3 加强在口岸范围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1.2.4 根据鼠疫疫情情况,组织鼠防专家开展疫情传入风险评估、研究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3.1.2.5 对口岸的有关人群进行医学监测、货物及其场所进行媒介生物监测,口岸各有关单位发现疑似感染鼠疫的人员或隐藏鼠疫媒介的货物,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3.1.2.6 根据《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附录A)(附八),调查口岸地区地理学、动物学、病原学、血清学等各项指标,判定鼠疫流行状态。
3.1.3 国外鼠疫大流行被政府部门证实停止流行时,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关于××国鼠疫停止流行重新开放××口岸的请示》并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国务院解除关闭口岸通知。
  国务院发布解除关闭口岸通知后,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通知,恢复交通工具和人员出入境。
3.2 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发生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3.2.1 对鼠疫病人或鼠疫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治疗。
3.2.2 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且经检验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上岸。
3.2.3 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和检验检疫机关认为污染嫌疑的物品,实施除虫、消毒。
3.2.4 对染疫人占用过的部位和检验检疫机关认为有污染嫌疑的地方,实施除虫、消毒。
3.2.5 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实施除虫、除鼠,除虫、除鼠应当在卸货以前进行。
3.2.6 卸货应当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卸货的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的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3.2.7 通知港务监督、航空管理、边防检查部门采取措施,禁止其他交通工具靠近和人员上下该交通工具。禁止该染疫交通工具装卸货物、行李及其他物品。对鼠疫染疫嫌疑人实施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3.2.8 发现鼠疫疫情后,应立即向上级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3 口岸地区发生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在口岸地区发现鼠疫疫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3.3.1 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和由国内传出的危险程度,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并立即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3.3.2 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组成鼠疫疫情应急反应控制临时指挥部,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参加。
3.3.3 建议临时指挥部组织检验检疫机构、口岸办、海关、边防检查、港务监督、航空管理、卫生、药品监管、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货物管理和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3.3.4 发生疫情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货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物质,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3.3.5 直属检验检疫局认为有疫情传出重大危险的,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并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可以关闭有关口岸。口岸的关闭、解除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按国外发生鼠疫大流行时关闭和解除关闭口岸的规定执行。
3.3.6 禁止鼠疫染疫和来自疫区的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入出境。对来自境外疫区的非法入境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就地销毁。
3.3.7 当口岸发生重大鼠疫疫情和特别重大疫情时,按《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7号)规定执行。
  附:一、《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略)
  二、《鼠疫细菌学检查方法》(GB16883-1997附录B)(《传
    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略)
  三、《间接血凝试验方法》、《鼠疫间接血凝试验质控标准》(GB168
    82-1997附录C、D)(《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略)
  四、强毒室布局图(略)
  五、《封锁隔离和解除封锁隔离程序与责任》(GB15978-1995
    附录A)(《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略)
  六、《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
    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略)
  七、《鼠疫疫情处理的装备要求》(略)
  八、《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
  97附录A)(《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汇编》)(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