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2 生效日期: 1994-12-1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审字[1994]44号

四川蛾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委字[1994]31号文《关于同意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配股方案及提请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报告》、1994年6月5日《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41,224,359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5,098,000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6,126,359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4年12月12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