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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凡列入调整范围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5元。
       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下列标准增加养老金(符合两个条件以上者,按其中一个条件增加养老金):
       (一)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5元。
       (二)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5元。
       (三)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5元。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可以提高到300元。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比照上述条件和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中央补助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测算下拨,不足部分,由同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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