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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二○○六年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容环发[2006]47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确保2006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2006年市容环境各项工作目标。现将“二○○六年各区县市容环卫综合指标评价体系”予以下发,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今年对各区县的市容环卫综合评价按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分别进行。
  1、中心城区为12个,分别是: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区和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区的城区部分主要街道、镇。
  2、郊区(县)为10个,分别是: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崇明和浦东新区、闵行、宝山的城镇和农村地区。
  二、评价内容
  评价主要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市民监督类,以市民直接、经常接触的市容环境内容为主,重点对反复性大、动态性强、覆盖面广的内容作为评价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是专业考核类。中心城区考核内容围绕市市容环卫局年度重点工作和主要工作,以工程建设性、专业技术性项目为主,分为:市容环境管理、市容环境建设、固体废弃物管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容环卫行业建设等。
  郊区(县)考核内容由日常管理类和整治建设类为主,分为:城镇市容环境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容环卫行业建设等。
  三、评价方法
  1、市容环卫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对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市容环卫综合评价,分别按附件1、2和附件1、3考评。
  2、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考评,采取市民评价和专业考评相结合方法。中心城区的市民测评和专业考评各占50%,郊区(县)的市民测评占30%,专业考评占70%。
  3、专业考核以暗查、抽查形式为主,对工程建设性、专业技术性考核项目确需采用明查形式验收的,由市局统一组织各考核部门联合检查,市局监察部门实施考核监督。市民评价由市局委托专业测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调查统计。
  4、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市容环卫两大综合指标评价体系,采取每半年考评一次,考评结果通报区(县)政府并在媒体上公布。市容环卫综合评价体系中,加大了市民测评力度,中心城区市民测评为每季度一次,郊区(县)市民测评为每半年一次,每次测评都公布街道(镇)满意度成绩,测评结果通报区(县)政府并在媒体上公布。专业考核中的动态性项目,每个季度将做一次点评通报。
  5、在全年考评中,上、下半年考评成绩各占全年分数的50%。评分过程中引入纠错还分机制。专业考评评分细则另行下发。
  6、对各区(县)市容环卫综合指标考核,中心城区前3名为优秀、4~6名为优良、7~9名为良好、10~12名为达标;郊区(县)前2名为优秀、3~5名为优良、6~8名为良好、9~10名为达标,其中优良以上(含优良)的区(县)纳入实事立功竞赛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还设定市容十大便民措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乱设摊治理、管理创新、村容整洁达标建设、渣土车辆治理、阶段性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单项奖。
  四、有关要求
  1、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根据市容环卫综合指标评价体系要求认真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分解任务,确保各项指标全面完成。
  2、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市民测评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指定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及时整改,落实监管措施,确保长效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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