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现对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按南网或北网最大距离站点间的收费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如找回车辆通行卡,退还已收费用,按实际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通行费外,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对军车遗失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
  根据省内高速公路路网建设情况,核定南网全程为317公里,北网全程为592公里,今后随着路网格局的变化,适时调整南网或北网全程里程。
  二、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南网或北网全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