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0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减负办等十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二、清理范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三、清理原则和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提供文件依据并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坚决予以撤销:一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二是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三是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区县、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机构
市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减负办等部门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2007年2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在自查自纠、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向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上报取消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拟保留项目的设定依据、收费情况,并说明理由。
(二)甄别审核。2007年3月,市联席会议组织人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逐一进行甄别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在此期间,市联席会议针对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重点抽查。
(三)验收总结。2007年4月至6月,市联席会议通报审核结果,并组织检查验收组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6月底前,将我市清理工作情况上报监察部。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明工作纪律。对于逾期不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对于漏报、瞒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不予补报;对于发现仍在举办已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或单独举办已合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查实后将对其行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单位和在清理工作期间仍然通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查实后将对其行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市监察局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没收其所得,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严肃处理。
(三)落实责任制。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市编办负责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市减负办负责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涉及向企业收费的项目进行清理;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及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市人事局负责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作出表率,既要对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也要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