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3]10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部队在京单位:
为了做好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转达为城镇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后有关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农转居人员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转居人员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1号令)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随着农转居人员户籍管理的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二、用人单位与转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农转居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农转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者转居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就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相关内容办理变更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与农转居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该用人单位负责为农转居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五、农转居人员转居前后的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动的,转居前后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转居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在确定其医疗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经济补偿金时使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