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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0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建设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加快组织各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确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要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国内外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重点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都要面向国内外招标或进行方案征集。卫星城、小城镇的总体规划也要集思广益,引入竞争机制。规划成果完成后,市规划部门要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开论证。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必须是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要加强规划的报审和审批管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近郊区的乡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远郊区县的乡域规划,经区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重要的由市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完善规划申报程序,明确工作时限,加强对各项规划成果的报审和审批管理。
  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计划、土地等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十五”计划,在2003年7月1日前组织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土地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为了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超前编制各类城乡规划的工作机制。市规划部门要强化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组织专门人员负责研究城市发展中的战略性、宏观性重大问题,提出规划编制的计划和经费需求,及时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协调规划编制中的问题,综合各类规划的成果,组织对各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工作。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要认真执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项规划。同时再划定1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并制订保护规划。这些规划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是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城市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重要依据。市规划部门要尽快组织完成《北京皇城保护规划》报审工作,组织开展好中轴线、长安街、朝阜大街等重点区域的规划设计工作。要抓紧制订《北京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条例》和《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管理办法》。要通过实施《规划》,有效地保护古都风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必须处理好危旧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旧城内房屋维护改造方案必须先由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规划、文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危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有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论述。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修缮改建项目,要在保护各级别文物及四合院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前提下,使危房得到改造,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延续原有街区风貌。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项目,要加强对文物、古树名木以及有保存价值的四合院、胡同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在旧城内危旧房改造及其他重要工程的规划设计研究工作中,必须先确定保护内容,再做规划和设计,要尽快将首规委专家论证程序制度化。
  市有关部门要组织研究制定有利于旧城内人口外迁与疏导的政策。要调整旧城区内的交通结构,完善公共设施,制定旧城交通政策。旧城内的交通必须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式。要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角度,组织研究旧城区的交通、道路系统,编制调整旧城区路网规划和修建方式,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限制和调节驶入城区的汽车交通量。
  市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修缮和环境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文物的不合理占用问题。要对旧城内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勘察,并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确保地下文物和古代遗址的安全。

  三、强化规划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建设
  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规划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确保各项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力争在2004年年底前,有计划、有步骤地拆除市区、边缘集团、卫星城和中心集镇建成区范围内影响城市环境和城市景观的所有逾期临时建设。力争在2007年年底之前完成历史遗留的市政代征用地、绿化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划,出现违法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要坚持查处违法建设处理到人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开发建设单位再申报项目的,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对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关部门要重新审查其资质,依法进行处罚。
  要进一步加快规划监督管理立法的工作。继续做好修订和完善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工作,着手进行修订《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准备工作,逐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实行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规划调整程序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把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向社会公布。新编制的各项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擅自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市规划部门要尽快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及修订的技术标准,修订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办法。

  五、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审批管理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选址的有关规划要求,没有规划意见书的,不得擅自以招商节、洽谈会等形式与投资商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要严格执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制度,尽快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储备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土地数量,实行土地的有序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不得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风景名胜区是本市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市规划、园林、旅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并组织编制本市风景名胜区系统规划,明确今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能,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在2003年6月底前,要抓紧调整完善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石花洞风景名胜区规划。
  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所在地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交由企业承担。设在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还应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各级领导干部及主要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职称等任职资格,逐步做到执证上岗。
  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区县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查并报建设部审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区县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如确需建设并调整规划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市园林、规划、旅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风景名胜区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对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实施动态监测;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聘请监督人员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检查。

  七、加强卫星城和小城镇的规划工作
  卫星城和小城镇是本市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星城和小城镇的建设对所在区县乃至全市的建设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强郊区卫星城和小城镇的规划管理。一要用规划指导郊区城市化进程。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重点卫星城和小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详细规划编制,增强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做好城镇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的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二要加快市区产业布局调整和功能完善步伐。充分发挥市区对郊区城市化的推动作用,通过加快市区产业调整和功能改造步伐,带动郊区产业发展,推动郊区城市化快速发展。三要促进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发展各具特色的卫星城和小城镇经济,使卫星城和小城镇发展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近期要集中力量对区位条件相对优越、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卫星城和试点小城镇进行重点开发建设。

  八、继续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整治和规划控制
  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涵盖城乡结合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条件,着重解决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各有关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在完成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的基础上,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工作,尽快编制完成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本市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建设。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土地、人口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九、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本着既要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发挥区县政府积极性的原则,调整本市市区两级规划管理体制。将区县规划局改为市规划委的派出机构。市规划委负责派出机构的业务领导。派出机构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任免,由市规划委征求区县意见后确定。必要时派出机构领导班子的正职或副职可在各派出机构之间或市规划委内各处进行轮岗交流。区县政府负责派出机构的人员、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制定派出机构人员的任职条件,加快充实区县规划局的专业人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各区县政府要从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各派出机构的工作,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对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城乡规划知识培训,增强按规划办事的意识。

  十、大力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要进一步采用多种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尽可能地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规划部门要逐步将已经审批的各类规划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市政府“首都之窗”信息平台,逐步将规划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网上咨询、申报审批、公示、监督等在线服务,及时公布规划成果审批信息。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经调整完善后,应尽快上网公开。已经批准的各类建设规划和已审定的小区、大院、建筑组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逐步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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