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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街道企业职工申领边防证手续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7-25 生效日期: 1984-07-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简化街道企业职工申领边防证手续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城区工作处穗办区字[1984]3号给我局边防处关于街道企业职工申领边防证问题的来函,经我局研究,复告如下:
  根据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的考虑近年来街道企业发展较快的实际情况,为了简化手续,方便业务联系,促进经济发展,同意从今年七月十五日起改变街道企业职工因业务需要申领边防证的手续,即由原来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改为所在企业单位申请,经区工业公司查提出意见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发证。至于街道企业职工因探亲、旅游等私事前往边防地区,仍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
  街道企业职工实行上述新的申领边防证手续之后,各区工业公司要认真做好申领证件的审查工作,发证对象应严格控制在因业务需要必须去边境地区的职工。对于非本市户口人员、不在本企业工作的职工家属以及规定不宜发证的人(即:有未了民刑案件或正在侦察中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犯和管制分子;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及犯有偷渡等违法行为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仍表现不好者;过去曾利用边防证搞违法转卖、涂改、偷渡活动尚无改正表现者)不应发证。如发现不按规定条件审批或发生偷渡外逃、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问题,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同意,请印发此文通知区、街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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